二男子山寨知名品牌剃須刀獲刑
被告人潘某、王某合伙在新鄉(xiāng)市鳳泉區(qū)大塊鎮(zhèn)開設作坊,購買機器設備加工、生產剃須刀,并由潘某聯系浙江省磐安縣一印刷包裝有限公司,訂制某科剃須刀包裝盒、說明書和售后服務卡對剃須刀進行包裝。后二人分別在全國聯系業(yè)務,以物流發(fā)貨代收款的方式將假冒某科剃須刀賣給河北、陜西等經營小家電的商戶。2013年3月至8月間,潘某、王某生產、銷售假冒某科剃須刀,非法經營數額共計331424元。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潘某、王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即上海某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許可,在同一種商品即剃須刀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某科牌,情節(jié)特別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鑒于二被告均系初犯,且有自首情節(jié)等,法院遂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潘某、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各處罰金17萬元。
【典型意義】
假冒在消費者群體中享有聲譽的注冊商標,不僅破壞了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損害了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的利益,還會誤導消費者。而這些假冒產品往往存在著影響消費者健康和安全的隱患,很可能會損害他人的商業(yè)信譽和商品聲譽,并造成不同程度的經濟損失。
隨著人們對商標價值的認同與企業(yè)創(chuàng)品牌意識的增強,在強大的經濟利益驅動下的假冒他人商標的侵權和犯罪活動時有發(fā)生,該案的判決,對被告人不僅進行人身處罰,還進行了財產處罰,凸顯了我國刑法作為商標法律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打擊和制裁力度上無可比擬,切實發(fā)揮著其保護商標專用權、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維持正常市場經濟秩序的強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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