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與妻子李某某“私奔”領了證。岳父李某旗得知后,強行索要余下彩禮。因無法籌集彩禮錢,岳父逼著女婿劉某某寫下“彩禮欠條”,并以此為證據,將女婿告上法院請求支付。目前,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駁回李某旗的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2009年8月,吉安市的劉某軍與李某花相戀,并準備結婚。李某花的父親李某旗便向劉某軍索要4萬元彩禮,家境貧困的劉某軍千方百計才湊到2萬元。李某旗未足額收到彩禮,便阻攔女兒與劉某軍交往。2010年春節(jié),李某花“私奔”到劉某軍家,并進行了結婚登記。李某旗得知此事,便來劉家強行索要余下的2萬元彩禮。劉某軍無奈出具了一張2萬元的欠條。因劉某軍未及時支付所欠彩禮,李某旗便以欠條為證據,將女婿劉某軍起訴至法院。
劉某軍認可欠條系其本人出具,但表示當時被逼得沒辦法才寫下欠條?,F(xiàn)在經濟困難,無法支付欠款。
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明確規(guī)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李某旗干涉女兒的婚姻自由,多次強行索要彩禮,其行為具備買賣婚姻的違法性。劉某軍系在被脅迫的情況下,違背自己真實意思,出具了彩禮欠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行為,系無效的民事行為。”之規(guī)定,劉某軍出具的欠條應為無效。故對于李某旗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駁回李某旗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彩禮作為禮節(jié)和民俗,本應予以尊重,然而因為昂貴的彩禮,成了許多家庭沉重的負擔。本案中,女婿出具的“彩禮欠條”,雖是自愿書寫,但應視為其在脅迫的情況下出具。岳父強行索要彩禮更是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因此,對于彩禮欠條,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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