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經常為梅某、秦某夫婦辦理銀行存款業(yè)務,被告人熊某與老夫婦二人熟識后結為干親。抓住老人對銀行業(yè)務不熟悉的弱點,梅某利用老人的信任,先后借職務的便利以老人名義辦理退保騙取老人 3萬余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熊某與被害人梅某達成退還退保金協議,退還梅某退保金35000元,并取得梅某諒解,最終,法院以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2008年左右,梅某、秦某夫婦到固始縣沙河鋪鄉(xiāng)郵政儲蓄所辦理存款業(yè)務時,認識了在該儲蓄所做業(yè)務員的被告人熊某,之后因辦理業(yè)務熟識并結為干親,夫婦二人認熊某為干女兒。期間,在梅某委托熊某為其辦理定期存款時,熊某將存款均辦理為理財類的保險產品。2011年5月,熊某利用梅某對于存取款等銀行業(yè)務的不熟悉,在梅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先用梅某的身份證在郵政銀行開取保險公司退保關聯銀行賬戶,再以梅某的名義將梅某名下的一份新華人壽保險公司理財保單退保,后將保險公司退保關聯銀行賬戶上的退保金5000元取走,據為己有。2013年夏,熊某以為梅某取款的名義,在未經梅某同意的情況下,從秦某處取走梅某名下的一份泰康人壽保單和一份新華人壽保險公司理財保單以及梅某的身份證。后熊某采取上述同樣手段,以梅某的名義為兩份保單辦理了退保,并于2013年6月21日、7月12日先后將泰康保險退保金3000元和新華保險退保金27970元取走,據為己有。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熊某與被害人梅某達成退還退保金協議,退還梅某退保金35000元,并取得梅某諒解,可以從輕處罰。最終,法院結合案情,判處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典型意義】
在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今天,法律的實施,本身是一個懲惡揚善的過程,不但有助于人們法律意識的形成,還有助于人們道德的培養(yǎng)。案件中的被告人熊某利用干女兒的身份,在獲得梅某、秦某夫婦信任后實施詐騙行為,不僅破壞了人與人之間的基本信任,而且嚴重戕害社會風氣。對于此類案件,人民法院要切實履行職能,對詐騙犯罪進行嚴厲打擊,借此凈化社會風氣,保護善心不受愚弄和傷害,彰顯法律的警示教育效果,積極傳播法治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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