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清單”是一項好的制度,為了做到權由法定、依法定權,使該制度的效能得以更好發(fā)揮,就必須首先讓法律“嚴起來”“強起來”
政府的權力有多大?以往,很多百姓的反應是“大得很”“非常大”,給出的答案大多只是一種感受。近日,記者在某省采訪,該省的省編辦同志給出了一個不一樣的答案——2000多項權力。
答案之所以如此精確,源于“權力清單”制度的推出。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四個全面”戰(zhàn)略布局的深入推進,“發(fā)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逐漸成為全社會的共識,特別是為了防止各政府部門的權力越位、錯位和缺位,“權力清單”制度登上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舞臺。
進而言之,清單怎么列?依據是什么?基于社會治理的客觀規(guī)律,基于社會的廣泛共識,法律成為各政府部門擁有多少權力的重要衡量標準,正所謂“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傮w來說,“權力清單”制度取得了顯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問題,記者采訪中就聽到了幾個小故事:
按理說,法律具有統(tǒng)一性和普適性??墒茿省制定的權力清單有2000余項,B省超過4000項,C省卻不及1000項。為什么有這樣的差別?經常掛在嘴邊的一個原因是“各地實際情況不同”,另一個原因更不容忽視——基于法律的不完善、內容的原則性,各地對一些法律條文的認識不同,權力清單自然也會不同。
另一方面,我國法律的體系大、門類多、錯綜復雜,有時會相互“打架”。面對這種情況,有些地方自然會選擇“趨利避害”,以有利于自己的原則,從法律的角度為自己爭取更多的權。更夸張的是,當前,有些地方主動“搶權”,即不顧“與上位法是否沖突”的問題,擅自搶定部門規(guī)章、地方性法規(guī),甚至是一些規(guī)范性文件,為自己以往不合理的審批權力、未來新設的收費項目提供法律依據,努力讓自己的權力清單更長。
可見,“權力清單”是一項好的制度,為了做到權由法定、依法定權,使該制度的效能得以更好發(fā)揮,就必須首先讓法律“嚴起來”“強起來”。不完善的要予以改善,原則性的要盡量明確,有“打架”的要盡快梳理……立法機關要進一步加強法律的立、改、廢、釋,讓權力設定的法定標準更嚴謹,遏制“法外設權”“搶權行為”等現(xiàn)象的發(fā)生。
另一方面,立法質量如何,也容易受到立法程序的影響?,F(xiàn)實生活中,部門往往是法律的最初起草者,難免從一開始就會夾雜有部門利益的考量,法律最終也就容易為某些不合理的部門利益“留下口子”,這種立法的“部門利益化”傾向自然不利于“權力清單”的科學制定,這也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為什么提出“發(fā)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的重要原因。
完善法律體系是“權力清單”制度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只要將其做好做實,“權力清單”制度必然會取得實效。未來,如果有人再問“政府的權力有多大”,我們的回答也許就不會再糾纏于數量的大小、清單的長短了,而是僅僅依據一個標準——“只要是依法設定的,就是合理的?!保◤堁螅?/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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