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文化長廊”2.7億建3億拆,資源浪費讓人痛心。有必要將其納入法紀問責框架下,將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制落到實處。 這兩天,云南河口縣的短命“文化長廊”,受到輿論熱議。該項目于2011年2月完工,總投資額為2.7億元,建成后還被冠以“邊境明珠”等頭銜。但今年5月23日,該項目卻開始動工拆遷,拆遷補償費用保守估計要3億元左右。對“文化長廊”的夭折,河口有關方面稱:“主要是政策調(diào)整?!?/p> 2.7億建3億拆,壽命只有3年,輾轉(zhuǎn)之間,數(shù)億資金打了水漂。有網(wǎng)友諷刺:耗資幾個億,就讓所謂的“文化長廊”玩了個“快閃”,不怕閃著地方財政的“腰”了嗎?這不是開玩笑:據(jù)了解,而今河口方面須承擔的拆遷成本、補償費用,比它去年地方財政總收入要多得多。 慮及“朝建夕拆”帶來的財政窟窿,這敗家工程上馬的程序合理性,也成了輿論追問的焦點:它是怎么報批的,又是誰審核的……這一串疑問,也將涉事“文化長廊”的“前世今生”擺在公眾面前:在項目開建時,它被設計成“商業(yè)、文化、旅游觀光的一體建筑景觀帶”,當時官方也對其反復宣傳;可3年后,它又被指斥問題多多。前后口徑迥異,當?shù)貧w因于“政策調(diào)整”。 都知道,城市規(guī)劃當具備前瞻性和長遠性,《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就規(guī)定,經(jīng)依法批準的城鄉(xiāng)規(guī)劃,未經(jīng)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而這也需要科學縝密的決策程序托底:事實上,中央曾三令五申,政府的任何重大決策,都要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必經(jīng)程序。 可“文化長廊”呢?報道中提到,因涉及國境界河,多名當?shù)毓賳T曾表示反對,奈何在“當?shù)刂饕I導”力主下,項目有條不紊地進行報備,并經(jīng)過“政府特批”。有官員還披露:“有些程序是在建設過程中逐步補辦的”。可見決策正當性,已匍匐在了長官意志的腳下。 搞笑的是,當?shù)毓賳T僅將其說成“報備、審批方面有些瑕疵”。這哪是瑕疵,分明就是決策過失:起初靡費巨資要上,到后來,根據(jù)上面要求,基于“還景于民”理念又把它拆掉。而在此過程中,如果當?shù)赜嘘P方面能聆聽民意,將專業(yè)評估、民意訴求嵌入到規(guī)劃之中,又何須窮折騰? 看起來,涉事“文化長廊”夭折,無非是讓敗家工程名單再添上一個,可這不是有關人員能逍遙“責”外的理由。盡管眼下涉事“主要領導”是誰,我們還不得而知,但就此個案看,顯然有必要溯責到個人,并追究其決策失誤的法紀責任。 依照2010年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中的規(guī)定,對違反決策規(guī)定、出現(xiàn)重大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要按照“誰決策誰負責”原則嚴格追究責任。“文化長廊”貿(mào)然上馬,已屬決策失誤,也難逃瀆職嫌疑。而此前最高法也明確了,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的瀆職犯罪,應追究相關人員的刑責。就此看,該事件顯然應置于法紀規(guī)約下去打量,實現(xiàn)責任徹查,循跡追責。 說到底,這起短命工程責任鏈上的每環(huán),都應收束到法紀問責的框架下,在嚴厲追責中,實現(xiàn)對輕佻決策的低容忍。說它常見也好,是“集體研究決定”的也罷,都無法豁免其應有之責。(午夜侃人 媒體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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