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不論期刊評價得到怎樣的社會評價和認可,目前都不可能強制取消這類活動。從期刊從業(yè)者、學術研究者的角度來考慮,在現有的理論方法基礎上,根據辦刊規(guī)律和學術創(chuàng)造規(guī)律,可以對現行的一些評價辦法進行補充和完善。 近年來,國內外眾多的學術期刊評價機構和評價成果的涌現,體現了當前學術期刊及學術評價的開放性,但同時也導致很多混亂現象的產生。盡管期刊評價的相關理論已比較成熟,應用也基本合理,仍有部分辦刊人和學者感到不滿意。有些學者甚至直接提出對期刊進行評價已是負面作用大于正面作用,阻礙了中國學術創(chuàng)新的發(fā)展。我們應當正視這些問題,存有謹慎和真誠的學術態(tài)度,認識到如果運用理論和方法不當,期刊評價成果可能會偏離實際,不能體現客觀性和公平性,誤導辦刊方向,甚至影響到整個國家學術水平的提升。 綜合當前各地區(qū)、單位、部門的普遍應用情況,不論期刊評價得到怎樣的社會評價和認可,目前都不可能強制取消這類活動,也沒必要創(chuàng)立一套全新的評價理論和方法。從期刊從業(yè)者、學術研究者的角度來考慮,在現有的理論方法基礎上,根據辦刊規(guī)律和學術創(chuàng)造規(guī)律,可以對現行的一些評價辦法進行補充和完善。 加強評價機構間溝通 當前,各類大學圖書館、科研院所的“情報中心”、“評價中心”推出的評價結果類型較多,有影響力的在人文社科領域就有四五家之多。為此,試建議由相關部門牽頭,聯合有影響的評價機構,以及每個學科若干名相關專家,推出統(tǒng)一的學術期刊(或人文社科期刊)排行榜。甚至可以考慮讓期刊界對本學科的期刊進行投票(占據一定權重),使其更具有權威性和公正性。這么做的難點是組織工作艱巨,經費和人力的支出要有出處,且作為新的評價成果,其“合法性”、權威性需要學術界及政府部門新的認可。 適度公開評價標準、程序及結果 雖然一些評價機構公布了他們的評價標準或對初步評價結果進行公示,但與其產生的巨大社會影響力相比,其公開度遠遠不足,更難以使人覺得公正。因此,有影響力的評價機構宜盡快、盡力承擔起相應的責任,重視期刊界和作者及學者的建議、要求,提前公布相關評價標準并接收辦刊人、學術界的修改建議;同時,可考慮允許被評價期刊對自己的得分、排名情況有事先知情權。此做法的難點是評價機構并非政府組織,從法律意義上任何人都無權要求其“公示”評價程序和辦法。但為了取得社會普遍認可,適當的公開是可以理解的。 適當調整“影響因子”權重 經初步統(tǒng)計,人文類科研成果的被引半衰期一般在4.5年左右。但目前北大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和南京大學的CSSCI均采用兩年影響因子的數值,這對人文社科期刊特別是人文期刊不利,也不公平。其導向可能使部分期刊為了追求文章發(fā)表后兩年內被引頻次的提高,從而放棄人文類文章(如歷史學、文學、語言學、哲學)的刊發(fā),轉而集中于社科類特別是應用科學類文章(如應用經濟學、社會學、管理學、法學)的發(fā)表,進而導致人文科學的進一步萎縮。據了解,目前已經有部分期刊為了得到更多的“影響因子”和更高評價,在考慮裁撤人文類欄目或是計劃把綜合類期刊變?yōu)槟撤N單一的社科應用類期刊,這種局面如果大面積發(fā)生,無疑不利于各個學科的均衡發(fā)展。 一些評價機構之前只采用數量評價特別是只重“引文”的辦法,導致一些刊物不注重文章質量、學術創(chuàng)新,而單純追求被引頻次和被引率,導致一些期刊之間抱團互引、不正當引用、對作者引用給予“獎勵”等現象發(fā)生。所以,如何把不正當引用盡可能剔除是評價計量中一個難題。不正當引用應當包括少數期刊之間的引用超過一定比例,個別作者對某期刊的引用超出一定數量,以及有可能的情況下可扣除的負面引用等。 期刊為追求高被引率導向注重前沿研究或許是好的,但一味追求熱門選題,則有兩點隱患,一是會導向大量的重復研究,二是會導致忽視甚至排斥一些冷門研究和以補缺與改進為目的的研究,并忽視哲學、語言、歷史等人文類研究等低引文率論文,從而阻礙學術創(chuàng)新。 合理發(fā)揮評價作用關注“非核心期刊”發(fā)展 目前一些評價機構已經運用一些專家作為評審員,對評價的期刊進行主觀評價。然而,選擇評審員的辦法、評審過程等有些還不夠公開透明,使該辦法的運用相對缺乏公信力。針對被評價期刊的類別,可以更細致地確定專家?guī)旖M成人員結構,同時,公布專家的打分和評價意見,接受學術界的監(jiān)督。 學術期刊評價不只評優(yōu),還要“促優(yōu)”。除了“核心期刊”,其余約占80%左右的“非核心期刊”也應得到一定的發(fā)展空間。對它們的評價可考慮通過名欄工程或專題組稿、單篇論文發(fā)表效果等方面來進行評價。 學術評價更多只體現在期刊評價上,對單篇文章的評價只有政府或協(xié)會評獎時才會體現。例如一篇發(fā)表在民族學類核心期刊上的法學論文,往往在用于評職稱時也被當作“核心期刊發(fā)表”看待,這是不夠公正的。要改變一些文章“濫竽充數”的情況,建議開展單篇文章學術影響力評價。計算每篇文章的被引量、下載量及被轉情況,設置一定的權重,給每篇論文的學術影響力打分。在職稱評定、學位授予時可以不根據論文發(fā)表的刊物,而根據論文的影響力分數來確定是否達到一定水平。(作者分別系廣西大學學報編輯部副編審、河池學院學報編輯部副編審 韋家朝 劉景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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