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他人名義辦理信用卡惡意透支 實際持卡人獲刑
冉某某借用母親及婆婆名義辦理信用卡惡意透支5萬多無,經銀行多次催收分文未還。在案件審理期間及時歸了銀行本金及利息7萬余元,后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處罰金20000元;并對其違法所得責令退賠。
被告人冉某某借用母親及婆婆的名義在郵政銀行辦理了透支額度分別為20000元、50000元的信用卡,截止2014年11月17日,共透支59713.44元。經銀行合理期限內多次催收,冉某某仍分文未還。在案件審理階段,冉某某歸還銀行本金及利息70902.83元。
重慶市酉陽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冉某某惡意透支,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考慮到被告人冉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積極退贓,依法從輕處罰。根據冉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對其適用緩刑。遂作出如下判決:冉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處罰金20000元;并對其違法所得責令退賠。
法官說法
生活當中,存在許多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在銀行開戶、注冊的行為,親人之間尤為更甚,出于親情、人情、面子等因素的考慮,一般很少有人注意。而有的人為了圖自己方便,損害親人朋友的身份利益。殊不知,法律不會讓一個無辜的人遭受損失,也不會讓一個違法的人逍遙法外。在實際生活中,對于此類信用卡詐騙的處理,責任主體為實際持有人,而非身份上的所有者。
對此,法官提醒:在生活當中,尤其是親人,相互之間最好不要隨意借用身份信息,切勿圖自己一時之便,而肆意的損害親人的身份利益,造成不必要的麻煩。(作者: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李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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