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黃繁明、李正松、梁武經(jīng)、李光滿事前通謀分工后,由被告人李正松充當從外地來高價收購手機的老板,被告人李光滿充當老板司機(李光滿不參與時,李正松自己駕車),被告人黃繁明充當認識手機銷售老板,被告人梁武經(jīng)充當手機銷售老板的弟弟,然后,四被告人分乘兩輛車上路,尋找作案目標。當出現(xiàn)目標時,被告人李正松和李光滿以找某人為由騙受害人上車帶路,被告人李正松對受害人謊稱自己是外地來高價收購手機的老板,并將受害人已經(jīng)上鉤的信息,通過手機告知被告人黃繁明、梁武經(jīng),以便被告人黃繁明、梁武經(jīng)設好騙局。途中,被告人黃繁明在路邊出現(xiàn)時,被告人李正松便假裝問被告人黃繁明是否認識有手機出售的某人,被告人黃繁明謊稱認識某人并表示愿意帶去找人。當?shù)搅怂麄円呀?jīng)設好的地點時,被告人李正松謊稱因為不是做正當生意的,不便與手機銷售老板見面,便下車等候,故意讓被告人李光滿搭載受害人與被告人黃繁明一起去找手機銷售老板。當被告人梁武經(jīng)出現(xiàn)時,被告人黃繁明便假裝問充當手機出售老板弟弟的被告人梁武經(jīng),說有外地老板來收購手機,被告人梁武經(jīng)謊稱是某人的弟弟,可以自己作主做這筆生意。然后,被告人黃繁明以給收購老板看樣機和商談價錢為名,由被告人李光滿載著受害人和被告人黃繁明,在被告人李正松和梁武經(jīng)之間來回往返,故意讓受害人在場聽到生意雙方給出的價格,讓受害人覺得這筆生意有差價可賺,然后設法讓受害人出資參與做這筆生意。當騙得受害人錢財時,被告人李正松謊稱自己先去取貨,讓受害人等候通知,借故支開受害人,然后,被告人黃繁明、李正松、梁武經(jīng)、李光滿乘機一起逃離現(xiàn)場。被告人通過上述手段實施詐騙的事實如下:
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黃繁明、李正松、梁武經(jīng)、李光滿在邕寧至靈山二級公路邕寧區(qū)中和路段那良叉路口,騙取受害人施天棟人民幣27000元。
2014年6月8日,被告人黃繁明、李正松、梁武經(jīng)在邕寧區(qū)中和鄉(xiāng)新安村委會附近的木材廠路口,騙取受害人施本湖11400元。
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黃繁明、李正松、梁武經(jīng)、李光滿在邕寧區(qū)百濟鄉(xiāng)至欽州市新棠鎮(zhèn)縣道上,騙取受害人阮大繼4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黃繁明因犯詐騙罪于2006年11月21日被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環(huán)江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罰金一萬元。于2011年2月28日刑滿釋放。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李正松、梁武經(jīng)、李光滿的家屬全部退賠了受害人的損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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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邕寧區(qū)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黃繁明、李正松、梁武經(jīng)、李光滿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黃繁明、李正松、梁武經(jīng)、李光滿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積極實施,共同分贓,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黃繁明曾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黃繁明、李正松、梁武經(jīng)多次犯罪,且詐騙七十周歲以上老人二人;被告人李光滿參與詐騙七十周歲以上老人一人;均依法可以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黃繁明、李正松、梁武經(jīng)、李光滿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正松、梁武經(jīng)、李光滿全部退賠了受害人的損失,并取得了受害人諒解,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黃繁明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五千元;李正松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梁武經(jīng)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李光滿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四千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作案手法較為典型,作案對象大多為中老年人,但卻屢屢得手,主要原因是因為中老年人大多有點積蓄,且又愛貪圖小利。被告人通過虛構事實的手段,讓中老年人認為有利可圖而陷入騙子的圈套。本案被告人作案次數(shù)多,涉案金額巨大,各被告人有不同的量刑情節(jié),法院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對其各自判處相應的刑罰,符合罪責刑相一致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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