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費”打借條 不受法律保護
憑著一張壓根不存在借款事實又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欠條,能否打贏官司?近日,從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的新聞發(fā)布會上了解到,張女士討要“分手費”的算盤換來的是虐心的滋味。
2015年9月5日,張女士持王先生出具的借條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王先生償還其50萬元及相應利息。借條載明:今向張女士借款50萬元,借款人王先生簽字。王先生辯稱其沒有向張女士借款,雙方原為情人關系,后當王先生提出分手時,張女士要求王先生給其50萬元作為補償,因王先生無力支付,便為張女士出具借條一張。證人李某和楊某出庭證實張女士與王先生系情人關系,張女士也未予否認。法院審理認為,張女士主張與王先生存在借款關系的證據僅是借條,未能提供支付借款的相關憑證,且借條系在雙方不正常兩性關系存續(xù)期間形成,故駁回張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官寄語】
我們在審查雙方是否存在借貸事實這一要件時,需要結合借貸金額、貸款人支付能力、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交易細節(jié)等進行綜合判斷。如果經審查不存在借貸事實,則不能認定雙方的借貸關系,對于因分手而形成的借據屬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四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認定其無效,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王建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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