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8日電(記者崔清新 趙超)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主席團決定,本次會議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為3月9日12時。 人大代表匯聚民意后提出議案、建議(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統(tǒng)稱),是代表依法行使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權力的重要形式之一,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設計的重要內容。 代表提出議案、建議都要經過哪些程序?議案、建議提出后又是如何辦理的? 根據全國人大代表議案處理辦法,代表議案一般在大會期間提出;符合議案基本條件、準備成熟的,也可以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全國人大議事規(guī)則規(guī)定,代表議案的提出方式有兩種:以代表團名義提出和30名以上的代表聯(lián)名提出。 議案的提出有不少“規(guī)矩”。代表議案處理辦法規(guī)定,代表應通過視察、專題調研等活動,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在認真醞釀并充分準備的基礎上提出議案。 議案的內容應屬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包括制定、修改或解釋法律的議案;需要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的有關憲法實施中的重大問題的議案;應當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或者批準的其他事項的議案。 議案應有案由、案據和方案,一事一案,并使用統(tǒng)一印制的代表議案專用紙。代表提出法律案,最好同時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說明,并提供必要的相關資料。 代表提出議案后,大會主席團決定是否將議案列入本次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專門委員會對大會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議案要進行研究分析,通過邀請領銜代表參加座談會等方式聽取代表意見。涉及需要先征求有關機關、組織意見的,應將議案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 專門委員會在審議基礎上,應當提出代表議案審議結果報告,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審議結果的報告經常委會審議通過后,印發(fā)下一次代表大會會議。 由此可見,提出議案是一個較為復雜的過程,有比較嚴格的要求。 去年人代會期間共收到議案401件,其中169件提出的51個立法項目,已經列入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guī)劃和立法計劃當中。 與議案不同,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聯(lián)名提出。根據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代表應當主要圍繞國家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的大局,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及其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機關、組織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全國人大議事規(guī)則規(guī)定,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并負責在大會閉會之日起三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予以答復。 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代表共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7569件,其中,代表團提出的達到67件。截至2013年年底,所有建議已經全部辦理答復完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