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聽取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關于設立烈士紀念日的決定(草案)》的議案。草案規(guī)定,每年9月30日國家舉行烈士紀念日。 歷經(jīng)多方論證后設立的“烈士紀念日”,最終確立的絕不只是一個具體的日子。以國家的名義賦予追思英烈以神圣性,是最大限度上對民族精神與價值的彰顯,對于在國家和世界范圍內整合中華民族的集體認同感,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都具有非同尋常的重大意義。 可以想見,在如此高規(guī)格的莊嚴紀念活動中,人們將懷著無比崇敬的心情緬懷那些堪稱“烈士”的英雄們。烈士不是個抽象概念,這個稱號對應著鮮活的個體,或許并非每個烈士都留下了姓名,但這個群體的精神形象應當是清晰而具象的。很大程度上,對“烈士”涵義的認定,不僅關乎一個民族對歷史的態(tài)度,也反映著當代價值取向,因此,明確什么人可以成為“烈士”,在國家設立“烈士紀念日”之際顯得尤其關鍵。 提起烈士,人們首先會想到革命先烈,為了國家和民族的獨立與解放事業(yè)揮灑熱血的英雄人物,具有“烈士”的代表性。但是,直到近年來,對國軍抗日烈士的追認一再成為引人關注的“新聞”,可見關于“烈士”認定,以及社會認同上,還有些歷史遺留問題有待解決。 紀念烈士,其實也是當前國家對其價值和精神譜系的追認,以歷史階段作為追認烈士的起點,就成為問題。有人提議,應從1840年中國近現(xiàn)代開端算起,那么,那些在辛亥革命以前為國捐軀的舊時代志士們,那些在有爭議的戰(zhàn)爭中陣亡的人們,究竟算不算“烈士”?這類疑問的長期存在,或有其復雜的歷史背景,有的至今仍顯得頗為棘手,但是,不搞清這些問題,顯然難以回答我們今天到底要傳承怎樣的時代精神,我們對國家和民族的概念究竟如何認識,對于凝聚共識而言也是繞不開的障礙。 在諸多歷史緣由尚未厘清的前提下,“烈士”的定義在和平年代里卻有了全新意義上的界定。從1980年的《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到2011年的《烈士褒揚條例》,對烈士的評定呈現(xiàn)出擴大的趨勢,見義勇為、外派執(zhí)行維和任務、以及犧牲情節(jié)特別突出的人員都可能成為新時期的“烈士”。這些英勇的行為固然值得社會的認可與嘉許,但構成多樣的情形卻與革命先烈沿用同樣的稱號,某種意義上也消解了“烈士”的國家和民族內涵。 事實上,圍繞著“烈士”范圍這個命題,近年來的一些案例甚至引發(fā)了社會質疑。諸如陪酒身亡的公務員,以及執(zhí)法中死亡的城管隊員,也被一些地方認定為烈士。這無疑使烈士稱號的神圣性降低,也不利于以紀念烈士之名強化民族精神和價值認同。 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有自己的法定烈士紀念日,例如5月9日是俄羅斯反法西斯戰(zhàn)爭勝利紀念日,5月30日是美國陣亡將士紀念日,其紀念對象的范圍都是明確具體的。不可回避的是,我們對“烈士”的認定需要更加明晰,無論是歷史遺留還是當下的現(xiàn)實問題,都應當去正視。(李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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