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打人者既要為打人付出法律代價,又無法阻斷媒體監(jiān)督的時候,類似的“打記者”鬧劇才可能減少。 據(jù)《新京報》報道,5月18日下午,因有讀者舉報當?shù)卮骞贋閮鹤哟髷[慶生宴鋪張浪費、借機斂財,湖北一都市報記者暗訪核實真?zhèn)螘r,遭到當?shù)夭幻魃矸莸臄?shù)名男子群毆。6名男子因涉嫌毆打記者,目前已被警方行政拘留。 “打記者”現(xiàn)象,近年來好像屢見不鮮。當然,很多打人者最后都付出了一定的代價,比如,2010年,郭德綱徒弟李鶴彪因打記者被行政拘留7天;2013年,廣州某學校保安主管打記者被行政拘留6天。但令人好奇的是,每當“打記者”的新聞出現(xiàn),輿論都會給予高度關注,打人者往往也很難全身而退,為什么還有那么多人“前赴后繼”? 好好追問打人者的原因,就非常必要。以這位打記者的村官來說,他們對已經(jīng)亮出記者證的記者,還是大打出手,真的是把記者誤認為是小偷,還是有別的原因? 記者接到的舉報是他借兒子生日而大擺宴席、鋪張浪費,甚至借機斂財。如果這些被驗證,后果或許比“打記者”嚴重多了。何況在網(wǎng)上對他還有賄選、武力逼選等的舉報,盡管他回應說是“污蔑”,但事實如何,恐怕還需要深入調查。 從以往一些“打記者”案例來看,沖突的原因一般都是打人者不愿意某事被記者發(fā)現(xiàn)、曝光,兩害相權取其輕,只要攔下記者的調查行為,就算付出打人的代價也值得。要避免這種情形,一方面是對打人行為嚴肅追責。從報道的情況看,這次被打記者有疑似骨折癥狀,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傷情作出鑒定,如果構成輕傷的話,則應當按照《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施暴者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同樣重要的是,不能因為記者被打而遺忘原來的調查目的?,F(xiàn)在當?shù)丶o委已初步認定,這位村官的慶生宴違反了相關規(guī)定,網(wǎng)上針對他的那些舉報是否都是“污蔑”,媒體和相關部門都應繼續(xù)跟進調查。當打人者既要為打人付出法律代價,又無法阻斷媒體監(jiān)督的時候,類似的“打記者”鬧劇才可能減少。 (郭敬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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