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某某偽造證據(jù),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近日,貴州省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承辦法官進行深入調(diào)查走訪,查明事實,并依法對龍某某進行處罰: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人民5000元。
2014年7月2日,原告龍某某持《××茶場承包茶合同書》及《××鎮(zhèn)茶場延續(xù)承包合同書》向法院起訴稱,原告于2001年3月27日與貴州松桃茶葉集團公司簽訂了《××茶場承包茶合同書》,約定將面積為630畝的××茶場承包給原告,承包期限為30年。但在2011年,張某某、周某某以從土地原承包村民唐某軍、唐某民、涂某手中購得土地為由,強行挖除茶樹20畝用于搞養(yǎng)殖,損害原告的承包經(jīng)營權(quán),造成原告巨大經(jīng)濟損失,并以貴州松桃茶葉集團公司的公司權(quán)利義務已轉(zhuǎn)入松桃縣農(nóng)牧科技局為由,將松桃農(nóng)牧科技局、張某某、周某某、唐某軍、唐某民、涂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六被告連帶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40萬元??h農(nóng)牧科技局及茶葉公司在答辯時稱根本沒有于2001年3月27日與原告龍某某簽訂《××茶場承包茶合同書》,但與原告的丈夫唐某祥在2001年3月27日簽訂了《××茶場承包合同書》,因唐某祥在合同簽訂后,沒有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早已終止。
鑒于案情的復雜性和兩份截然不同的合同,承辦法官進行深入的調(diào)查走訪,特別是原告的丈夫唐某祥及當時合同簽字的茶葉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以及部分村民,再借助科學的司法鑒定,認定原告龍某某提供的《××茶場承包茶合同書》原件上的印章與吳某的簽字系掃描復制件,該合同屬于偽造,因原告沒有取得該茶場的承包經(jīng)營權(quán),其與農(nóng)戶簽訂的《××鎮(zhèn)茶場延續(xù)承包合同書》的行為屬于欺詐行為,其提交的兩個證明自己主張的合同均屬于無效合同,原告沒有證據(jù)證實自己擁有茶場承包使用、經(jīng)營、管理的權(quán)利,松桃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上訴,2015年6月30日,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審理依法維持原判決。
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鑒于原告提供偽造的證據(jù),嚴重妨害了民事訴訟,極大浪費了司法資源,經(jīng)法官多次釋明并交代其后果,仍拒不認錯不肯撤訴,為了規(guī)范訴訟秩序,維護法律的尊嚴,依法作出了上述處罰。原告龍某某本欲通過訴訟大賺一把,沒想小聰明被法官“火眼”識破,自己偷雞不成倒蝕把米。(貴州松桃法院 李宗值)
- 上一篇:
- 下一篇:
-
女兒輸官司當庭打父親 法院判女兒騰房又罰款
已是最后一篇
-
女兒輸官司當庭打父親 法院判女兒騰房又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