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汽車租賃服務不斷發(fā)展壯大,租車已成為時下流行的綠色出行方式。但有人卻利用汽車租賃經(jīng)濟實惠、方便快捷的特點,謊稱租賃汽車為其所有從而達到非法目的。近日,廣東省清遠市連南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合同詐騙案,被告人彭某以從廣西租來的小轎車抵押給謝某,騙取了謝某人民幣54000元,被告人彭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2015年2月17日,被告人彭某經(jīng)與盧某(已死亡)商量,決定以彭某的名義向盧某的朋友謝某借款,并用盧某從廣西一公司租來的黑色大眾牌朗逸小轎車(下稱小轎車)作抵押。當天下午,經(jīng)盧某聯(lián)系,二人在連南縣見到謝某并謊稱:“彭某因其工廠資金周轉(zhuǎn)困難,以其所有的小轎車作抵押向謝某借款人民幣60000元。”商議后三人達成如下協(xié)議:彭某以小轎車作抵押,并由盧某作擔保,向謝某借款人民幣60000元,借款期限3個月,月息6000元。三人簽訂借條后,謝某叫其朋友陳某將扣除第一個月利息的借款人民幣54000元交給彭某。直至借款期限屆滿,彭某都未向謝某支付過任何利息及歸還借款。彭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明確表示:“從來沒有歸還借款給謝某的打算”。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虛構用于抵押的車輛為其本人所有的事實,騙取他人財物現(xiàn)金人民幣540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鑒于被告人彭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屬于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典型意義】
近年來,利用租車進行抵押詐騙的犯罪案件屢見不鮮,究其原因之一是被害人缺乏安全防范意識,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在辦理車輛抵押借款時,應當提高警惕,核實車輛的真實來源,如可要求借款人提供車輛的行駛證并前往車管部門予以核實,以防止借款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租車或者借車抵押騙得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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