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三起金融借款糾紛,江蘇吳江某噴織廠廠長董某,以26萬元高價聘請某律師事務所代理訴訟,但至案件審理完畢董某及該廠卻未支付律師代理費,被該律師事務所告上法院索討26萬元。法庭上,董某辯稱原本確認三起案件代理費打包合計1.5萬元,而簽署的26萬元代理費,是董某在喝醉酒后的誤簽。近日,上海靜安區(qū)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判決董某及該噴織廠給付受委托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費26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江蘇吳江某噴織廠因涉訴三起金融借款糾紛被銀行告上法院,遂與律師事務所簽署《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費分別為8萬元、10萬元、8萬元,雙方約定該款項在合同簽署后10日內(nèi)支付完畢。合同落款日期為2014年12月4日,董某在委托合同上簽字。同時,董某及該噴織廠在出具的委托書上均簽字蓋章。
該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師參與了訴訟,三起案件經(jīng)法院判決結案。2015年11月,該律師事務所訴稱已完成委托合同約定義務,但一直沒有收到律師代理費,請求法院判決支持。
法庭上,董某及該噴織廠辯稱,因董某與律師事務所負責人陳某是老鄉(xiāng),遂簽署了委托代理訴訟手續(xù),,但當時僅僅簽署了授權委托書,談好三起訴訟案件律師費打包為1.5萬元。2015年初,陳某約董某喝酒,在董某喝醉的情況下,陳某拿出委托代理合同讓董某簽字,合同上只有董某簽字,卻沒有噴織廠蓋章。
董某和噴織廠認為,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權委托書是兩個時間形成的。聲稱三起案件案情簡單清晰,律師工作量小,收取如此高的律師費不合理。還提供董某與陳某間的短信往來,證明董某在酒醒后曾提出律師費有異議,還請了2名證人出庭作證,證明證人曾聽到過三起案件約定代理費為1.5萬元。
本案焦點,是董某及噴織廠認為董某是在喝醉酒后,在無法辨別的前提下簽署了委托合同,將原約定的1.5萬元代理費誤調(diào)整為26萬元,該調(diào)整屬酒后受誤導所致。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首先董某及噴織廠為證明代理費是1.5萬元,提供了2名證人出庭作證。但證人錢某是噴織廠在職員工,與董某及噴織廠存在有一定利害關系;而另1名證人謝某證言,不能明確得出清楚了解委托代理過程及內(nèi)容,其證明力度較低,在沒有其他證據(jù)佐證前提下,無法單獨作為定案依據(jù)。其次當事人在不違反律師收費標準情況下,所確定的代理費屬合法有效,律師在完成約定委托事項后,有權要求委托人支付代理費,遂依法判決董某及該噴織廠給付受委托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費26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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