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男子膽大包天,在公交車上“分工”行竊,其中一男子行竊時被受害人發(fā)現(xiàn),其余三人見狀,一同圍堵并威脅、毆打受害人,幫助其脫身。經(jīng)廣西玉林市玉州區(qū)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全、周某堂、王某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扒竊他人財物,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各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搶劫罪,分別判處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三千元;對其中一名被告“九弟”另案進行處理。
2014年3月10日9時許,王某全、王某權、周某堂、“九弟”(另案處理)一起吃完早餐后,四人在玉州區(qū)計生局對面的公交站搭乘3路公交車伺機扒竊。公交車行駛途中,王某全扒竊坐在其左邊的被害人劉某海褲袋里的現(xiàn)金,受害人發(fā)現(xiàn)并抓住王某全。周某堂、王某權、“九弟”見狀上前圍堵并威脅、毆打受害人,幫助王某全脫身。隨后,王某全等人搭乘2路公交車逃離現(xiàn)場。受害人報警后,與公安民警迅速趕上公交車,將王某全、王某權、周某堂抓獲。
經(jīng)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全、周某堂、王某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扒竊他人財物,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各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搶劫罪,罪名成立。王某全、周某堂、王某權共同故意犯罪,屬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全、周某堂、王某權互相配合扒竊作案,共同對被害人實施暴力,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屬主犯,依法應按照各被告人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王某全、周某堂、王某權已著手實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屬犯罪未遂,依法從輕處罰。王某全、周某堂、王某權歸案后,坦白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公交車扒竊轉為搶劫的典型案例。近年來,公交車上的扒竊事件屢見不鮮,不法分子不斷變換作案手法,采取更為隱蔽的方式扒竊,讓乘客防不勝防。而且不法分子多為團伙作案,內外夾擊,里應外合,如果被發(fā)現(xiàn)就采取強硬的方式,施暴搶劫,除了受害人敢反抗,一般都不會有人出手相救, 這就讓不法分子更加猖狂,更有利于他們進行扒竊或搶劫了。本案驚醒公眾:如果路見不平能拔刀相助,多出現(xiàn)見義勇為的英雄好漢,不法分子就不敢這么猖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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