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阿婆與馮某是母子,馮某本應(yīng)好好贍養(yǎng)88歲的老母親,但他以母親的名義擅自支取銀行存款共計63000元。近日,廣東省韶關(guān)市翁源縣法院審理了此案,認為本案系不當?shù)美m紛,判決被告應(yīng)返還不當?shù)美?3000元給原告。
原告黃阿婆與被告馮某是母子關(guān)系(系原告的次子),自馮某的父親過世后,馮某夫妻便與黃阿婆一同居住生活以便照顧,但遺憾的是婆媳之間相處不甚融洽,雙方經(jīng)常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矛盾。久而久之,馮某覺得兩邊難做,便搬離母親家,與妻子另覓房子居住。
2014年7月的一天,黃阿婆拿存折到銀行取錢時被工作人員告知存折無存款并已銷戶,黃阿婆氣急之下大罵兒子不肖,竟連自己和亡夫辛苦攢下的“棺材本”都偷偷取走,但其兒子馮某卻矢口否認偷取了母親的存款,無奈之下黃阿婆想到起訴維權(quán)。
庭審中,被告馮某辯稱未擅自支取原告一分錢,不同意退回任何款項。黃阿婆起訴時向法院提交了調(diào)查取證申請書,申請法院分別到A、B、C三家銀行對原告名下從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14年7月30日止的銀行存款支取情況進行調(diào)查取證。經(jīng)法院調(diào)查核實, A銀行沒有原告活期賬戶,無法體現(xiàn)支出情況;B銀行顯示2013年1月14日取款34400元,沒有客戶的簽名,只按捺右手食指指模;C銀行回復(fù):2012年12月至2014年5月間共支取了4筆存款,總金額為63000元,客戶均簽署黃阿婆的名字。質(zhì)證過程中,原告稱不記得B銀行支取情況,但C銀行的四筆款項決不是原告本人支取,所謂簽名系被告代簽,因為原告根本不會寫字。被告則認為C銀行的四筆款是其與原告一起支取的,客戶姓名是其代簽,但回家后便把錢拿回給原告了。
廣東省韶關(guān)市翁源縣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系不當?shù)美m紛。不當?shù)美侵笩o法律上的原因而受益,致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本案被告以原告的名義擅自支取原告在C銀行的存款共計63000元,其辯稱已交回款給原告,因被告未提供相關(guān)的證據(jù)予以證明其已交付款項給原告的事實,亦無法舉證證明其保有該筆款項的合法依據(jù),故被告的抗辯,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占有該筆款項,其行為構(gòu)成不當?shù)美斐稍鎿p失,依法應(yīng)返還給原告。至于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在其他銀行支取的存款,因原告無法提供證據(jù)證實,故法院不予支持。據(jù)此,該院判決被告應(yīng)返還不當?shù)美?3000元給原告。 (廣東韶關(guān)中院 汪次安 林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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