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海東市平安區(qū)法院對魏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由被告魏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李某勞務報酬72524.13元。
2012年6月18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勞務承包協(xié)議》,約定由原告承包位于西寧市城東區(qū)康樂醫(yī)院對面中莊回遷房項目3號樓的內墻面、頂面、樓道及公用部位的刮膩子、打磨和墻體的涂料粉刷工作。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依約進行施工,根據(jù)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施工面積清單上記載,原告施工層面炮臺,3-32層的頂面、公用部位,一層、二層墻面,地下室共計38382.79平方米,單價為每平方米7元,合計268679.53元;施工標準層墻面6486.56平方米,單價為每平方米2.5元,合計16216.4元;施工電梯吊頂535.88平方米,單價為每平方米15元,合計8038.2元。原告承包的活施工完畢后,由于其他班組干完活破壞了其施工成品,被告讓其去補修內墻,遂又產生零工工資。原告提供的零工工資單顯示有27個工,每個工170元,合計4590元,對于原告訴稱的由被告簽字確認的17個工,合計2300元,從原告提供的零工工資清單上無法予以證實?,F(xiàn)被告已經向原告支付了勞務報酬共計225000元,但至今尚有部分勞務報酬未支付。原告現(xiàn)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給付勞務費75824.13元。
平安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第一百零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報酬”,本案中,原、被告依法簽訂的《勞務承包協(xié)議》受法律保護,原告完成了協(xié)議所約定的內容,被告應當向其支付勞務報酬。被告承包的工程未結算,并不影響其與原告之間的結算,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施工面積清單可以作為其與原告的結算依據(jù),原告已經按照協(xié)議完成了施工內容,被告應當支付勞務報酬。被告辯稱項目還沒有結算,對上述勞務報酬不予認可的辯解意見無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遂作出如上判決。(海東市平安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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