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起交通事故將11歲男孩撞成一級傷殘,但作為購買彩票中獎500萬元的得主,卻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拒付賠償。河南省商丘市柘城縣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張同偉犯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期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目前,該案已經(jīng)生效。
2012年1月,11歲的男孩王某某騎自行車沿S206線由西向東行駛,到柘城縣梁莊鄉(xiāng)郝路口村附近時,被張同偉駕駛的一輛小型普通客車碰撞。車禍造成王某某頭皮挫傷合并顱骨骨折,顱內出血、腦挫裂傷致腦組織軟化壞死、四肢癱瘓。該傷殘經(jīng)司法鑒定,為一級傷殘。家人為給孩子治病,賣光了家里全部值錢的東西。經(jīng)法院審理,依法判決肇事者張同偉賠償王某某各種費用337391元。判決生效后,張同偉卻拒不支付賠償款。經(jīng)法院調查,張同偉在2008年購買彩票中獎500多萬元,實際得到的中獎款有400余萬。就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張同偉還以72萬元的價格,將坐落在商丘市睢陽區(qū)的房產(chǎn)以低價處理。
具有履行判決的能力,卻拒不執(zhí)行判決。柘城縣法院依法將此案移交柘城縣公安局立案偵查,柘城縣檢察院決定對張批準逮捕。
法庭審理中,張同偉對檢方指控的涉嫌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并無異議。但他辯解稱,中獎的400萬元被自己吃吃喝喝,打牌輸?shù)袅?,另外自己的生意也虧本了。法官質詢,為何在法院判決后不先行歸還賠償卻用于吃喝,為何庭審期間就趕緊將新購房屋以72萬元賣掉、卻沒有賠償給當事人,做生意虧本了誰能證明等。張同偉均沉默應對。
合議庭合議后認為,被告人張同偉有能力賠償而拒不執(zhí)行判決,導致被害人王海洋不能及時有效判決,至今生活不能自理。其犯罪主觀惡性較深,情節(jié)嚴重,至今未賠償。法庭當場判決被告人張同偉犯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張同偉當庭表示不上訴。
社會呼喚誠信,而維護誠信最直接的方法便是對失信人依法毫不手軟地打擊。在本案中,被執(zhí)行人有履行能力拒不執(zhí)行,并轉移財產(chǎn),躲避執(zhí)行,拒不執(zhí)行的情節(jié)非常惡劣,等待他的必然是法律的嚴懲。同時,該案件的判決也告誡其他被執(zhí)行人,要誠信做事,遵紀守法,自覺履行法律義務。 (河南柘城縣人民法院 賀德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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