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焦作市溫縣法院集中審理了3起危害食品安全案件,3名被告人因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被依法判處了有期徒刑、拘役,并處以罰金。
一、何某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自2010年6月以來,被告人何某在溫縣溫泉鎮(zhèn)城內(nèi)中學對面經(jīng)營“通旺”早餐店,開始生產(chǎn)、銷售油條,在該油條生產(chǎn)過程中,被告人何某一直采用在面粉中按固定比例添加食用明礬的生產(chǎn)工藝。2015年6月18日,溫縣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對被告人何某經(jīng)營的早餐店所生產(chǎn)的油條進行檢測,抽樣檢測結果:鋁含量為893mg/kg,超過GB 2760-2014限值≤100,單項評價不符合國家標準。法庭當庭宣判,對被告人何某判處拘役5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
二、張某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被告人張某2014年以來在溫縣溫泉鎮(zhèn)東關育才街十字口經(jīng)營油條攤生產(chǎn)、銷售油條,在該油條生產(chǎn)過程中,被告人張某一直采用在面粉中按固定比例添加食用明礬的生產(chǎn)工藝。2015年6月18日,溫縣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對張某油條攤生產(chǎn)的油條進行抽樣檢測。抽樣檢測結果:鋁含量為562mg/kg,超過GB 2760-2014限值≤100,單項評價不符合國家標準。法庭當庭宣判,對被告人張某判處拘役3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三、喬某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被告人喬某2013年以來在溫縣慈勝大街經(jīng)營一家早餐店生產(chǎn)、銷售油條,2015年5月、6月期間,被告人喬某在油條生產(chǎn)過程中,采用在面粉中添加食用明礬的生產(chǎn)工藝。2015年6月18日,溫縣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對喬某生產(chǎn)的油條進行抽樣檢測。抽樣檢測結果為:鋁含量為837mg/kg,超過GB 2760-2014限值≤100mg/kg,單項評價不符合國家標準。法庭經(jīng)審判后當庭宣判,對被告人喬某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法官說法
主審法官、該院刑庭庭長張桂芳介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油炸面制食品中可以使用食品添加劑,明礬是傳統(tǒng)的食品改良劑和膨松劑,常用作油條、粉絲、米粉等食品生產(chǎn)的添加劑,但是由于明礬的化學成份為硫酸鋁鉀,含有鋁離子,所以過量攝入會影響人體對鐵、鈣等成份的吸收,導致骨質疏松、貧血,甚至影響神經(jīng)細胞的發(fā)育。所謂的食品安全標準我國有明文規(guī)定。依據(jù)《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規(guī)定的膨化食品中鋁的殘留量≤100mg。如果每公斤面制食品中鋁的殘留量超過100mg,就會給人體造成嚴重傷害,應當以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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