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楊司日前談檢察工作時說
楊 司
兼聽則明,偏聽則暗,要實現(xiàn)真正的司法公正,必須充分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讓每一個當事人都有充分表達的機會
堅持司法為民,改進司法作風,熱情服務群眾,應該貫穿各項具體檢察工作,體現(xiàn)在每個檢察官的言行舉止中。個別檢察官高高在上、頤指氣使,聽不進去涉案各方的訴求、建議,影響到具體案件的公平正義實現(xiàn)。從這個意義上講,傾聽是檢察官應該具備的基本品質。
首先,傾聽是一種態(tài)度。檢察機關是人民的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本質上是群眾工作。對群眾的訴求或反映的情況,漫不經(jīng)心,隨意打斷,就是對群眾的不尊重,就是脫離群眾。尊重才能贏得信任,檢察官在司法活動中,對群眾持不尊重的態(tài)度,就丟掉了群眾的信任,群眾就不會對我們說真話、講實情,檢察工作就成為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服務群眾也成了一句空話。
傾聽,要能做到好聽的、難聽的都認真去聽,善于從群眾的批評中發(fā)現(xiàn)我們工作的差距、不足。虛心向人民群眾學習和請教,耐心傾聽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意見建議,從人民群眾滿意的地方做起,從人民群眾不滿意的地方改起,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jiān)督權。耐心傾聽案件當事人的意見,切實解決“衙門”作風問題。
傾聽,是一種工作方式。兼聽則明,偏聽則暗,要實現(xiàn)真正的司法公正,必須充分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我國刑訴法規(guī)定,任何人未經(jīng)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作為檢察官,不僅要依法收集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證據(jù),更要收集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的證據(jù),特別是要傾聽犯罪嫌疑人的辯解、傾聽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的意見。在具體工作中,要切實解決律師閱卷難、會見難等問題,從工作機制上保障律師調(diào)查取證的權利,保證律師的意見被認真聽取、合理意見被采信。
今年,我們在全省檢察機關推行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訴、不抗訴案件公開聽證制度,就是要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聽取律師的意見,聽取各相關單位、社會相關方面的意見,讓各方充分表達、辯法析理,目的是加強監(jiān)督,陽光辦案,既嚴格依法進行,又綜合考慮實際情況,實現(xiàn)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tǒng)一。
“傾聽”體現(xiàn)了對法律的高度負責。司法辦案要求嚴之又嚴、實之又實,任何細節(jié)的不嚴不實都可能造成冤假錯案。辦案必須嚴格按照程序,在事實、證據(jù)和法律適用等方面下足功夫,要心存正義,不能先入為主。全面、細致、耐心地聽取各方的訴求,才能把事情的來龍去脈搞清楚,最大限度維護司法的公平正義,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從這點上來說,傾聽更是一種責任。(記者 劉鑫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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