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會的常態(tài),不但應將貪腐官員堵截在國門之內,還應把貪腐的心魔堵截在官員的職業(yè)素養(yǎng)防線之外 國內“打虎”,國外“獵狐”。到12月1日,公安部、外交部等四部門《關于敦促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規(guī)定的“自首可減輕處罰”的期限已至。據媒體不完全統計,自“獵狐行動”開展以來,抓獲的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至少335人,其中自首人員至少154人。 內有追兵,外有獵手。于是有人感嘆,“官不聊生”的時代來了。其實,反貪對清廉的官員不但無礙,還是利好。而“貪官不聊生”本應是法治社會的常態(tài)。貪腐官員若以為只要潛逃出境,就能開啟一段“幸福而自由的美好生活”,注定只是一廂情愿。 不妨看看山西11億特大金融詐騙案嫌疑人朱某的逃亡之路。據朱某自述,逃亡的前兩年他一直居無定所,直到2006年在南非辦了工作居留,才暫時安頓下來。但隨即又遭遇一起入室搶劫案,再度居無定所。這樣的惶惶不可終日,并非朱某這一宗個案。 一些外逃貪官選擇回國自首,或許是因為錢花光了、走投無路了、想家想親人,但毋庸置疑,國際追逃合作網絡的初步建成,發(fā)揮了相當重要的震懾作用。數據表明,本次“獵狐行動”4個月的戰(zhàn)果,相當于去年的兩倍多,占過去5年來的近一半。對多數選擇自首的外逃官員而言,作出這一選擇更重要的因素在于:時勢變了,環(huán)境變了,出逃者的心態(tài)也變了。 10多年前,對于外逃貪官,中國還沒有太多辦法。西方國家,尤其是一些貪腐官員外逃的熱門目的地,對中國司法還存有偏見和分歧,這使得國際司法合作成本高企。在外逃貪官的遣返及其他司法協助事務上,一些國家往往會提出一系列的法外要求。也正因為國際司法合作機制不暢,反過來又引誘著貪腐官員的外逃。一些外逃官員認為,成功潛逃出境,就等于一面“免死金牌”到手。 近年來中國的司法環(huán)境有了很大變化,和國際司法的合作也在大力推動中。截至今年11月,我國已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簽署了39項引渡條約,其中29項已生效;對外締結了52項刑事司法協助類條約,其中46個已生效;還與93個國家簽署了檢務合作協議或諒解備忘錄,與189個國家建立了警務合作關系,向27個國家的30個駐外使領館派駐了49名警務聯絡官,并與美國、加拿大等建立了司法與執(zhí)法合作機制……一個追逃追贓的國際合作網絡已初步建成。 此外,在推進國際合作中,中國的態(tài)度更為靈活,甚至包括在一些個案上承諾不判處回國的貪腐官員死刑,極大地化解了一些西方國家在“死刑犯不引渡”上的障礙。這樣的務實之舉值得肯定。遣返也好,自首也罷,如果外逃貪官不能回國受審,一切都是空談。就個案來說,“弄回來”肯定比任由貪官在外逍遙要利大于弊。 促使外逃貪官回國的另一個重要因素,是國際社會對合作打擊貪腐的認同。前不久成功舉辦的北京APEC會議,發(fā)表了《北京反腐敗宣言》,各方決心攜手打擊腐敗行為;布里斯班G20會議,也通過了反腐敗行動計劃。而習近平主席出訪大洋洲諸國時,均提出加強追逃追贓合作……中國的反腐“天網”,覆蓋面越來越廣,也越織越密。可以預料,不管是被遣返回國,還是自行回國自首,“歸來”的貪腐官員會越來越多。 當然,對于中國來說,“亡羊補牢”和“海外獵狐”同等重要。這場反腐斗爭,需要兩面作戰(zhàn):一面積極追逃,一面遏制外逃;一面辦案治標,一面立章治本。法治社會的常態(tài),不但應將貪腐官員堵截在國門之內,還應把貪腐的心魔堵截在官員的職業(yè)素養(yǎng)防線之外,最大限度地防止貪腐犯罪的發(fā)生。(王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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