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置房未還貸款 法官調解化解糾紛
隨著城鎮(zhèn)建設步伐的不斷加快,一棟棟商品房拔地而起,很多家庭也通過銀行貸款購置了商品房。一旦與銀行簽訂《個人住房借款合同》,就不能“任性”還款。近日,雞東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因購買住房引發(fā)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被告劉先生與那女士是夫妻關系,因二人需再購買一處住房,又苦于沒有足夠的現金,于2011年12月與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簽訂了《個人住房借款合同》,借款208000元,二被告均有工作,并以一處房產作為抵押,合同簽訂后,原告按合同發(fā)放貸款,二被告每月歸還1708.21元,但二被告自2015年5月起開始拖欠原告每月本息,由于二被告的違約行為,原告起訴至雞東縣人民法院,要求償還欠款。
法官在調解過程中,認真做好釋法工作,告知二被告與原告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應按時償還銀行貸款,如不能按時償還,將依法拍賣抵押房產,并由原告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該案經承辦法官反復調解工作,雙方當事人約定還款日期,并在調解書上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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