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欲討已下葬女兒骨灰 法院不予支持
三年前,90多歲的王大爺女兒秋芳因病去世,女婿松年在秋芳離世后不久也因病去世。兩人骨灰均放置于生前居住房屋內(nèi),王大爺及家人之后一直在該房屋內(nèi)祭奠亡故的女兒。
前不久,王大爺再次前往祭奠時,卻發(fā)現(xiàn)無法進入該房屋。經(jīng)聯(lián)系后,他才得知女兒女婿的骨灰,已被女婿家的三個兄弟轉移他處。王大爺覺得,自己是與女兒秋芳關系最為密切的生者,希望在有生之年管理女兒的骨灰。于是,王大爺將女婿的三個兄弟告上法庭,請求判令他們返還女兒的骨灰。
三被告表示,根據(jù)中國傳統(tǒng)觀念,王大爺?shù)呐畠撼黾藓?,已?jīng)是夫家的人了?,F(xiàn)松年和秋芳去世后,因為他們自己沒有子女,所以之前已經(jīng)由松年的侄子、外甥女,將夫妻倆合葬在南匯的墓園中,這也符合人倫情理。正因為如此,所以他們無法向王大爺返還秋芳的骨灰,但王大爺仍可前去墓園進行祭拜。
既無約定,“入土為安”理當遵重
骨灰有別于被繼承人的其他遺產(chǎn),不僅是一種單純的物質(zhì),對死者來說,更是人格利益的延伸,具有人格象征意義。對死者近親屬來說,是寄托哀思的一種具有特殊意義的物。
本案中,原、被告均確認秋芳未立過遺囑,在各近親屬就骨灰保管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應根據(jù)一般傳統(tǒng)觀念,依照親疏遠近來確定骨灰處分權的先后順序。
但本案特殊之處在于,秋芳現(xiàn)已落葬,并且與其生前配偶合葬。根據(jù)我國的傳統(tǒng)道德觀念,“入土為安”是對死者的告慰,合葬更是表達了對婚姻的美好愿望。所以,對王大爺請求,法院判決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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