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所屬車輛發(fā)生事故后,向保險公司索賠,但保險公司認為科技公司未如實報案,存在駕駛員“調(diào)包”行為,故不同意理賠。近日,上海虹口法院受理了一起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經(jīng)審理,一審判決駁回某科技公司請求支付保險金的訴訟請求。原告科技公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jīng)過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現(xiàn)已生效。
王城是某科技公司的副總經(jīng)理,作為公司的高管之一,公司為其配備了一輛專屬轎車。2015年春天的一天,王城駕駛公司配備的車輛,前往另一家公司洽談工作。當天晚上8時許,王城駕駛車輛在高速公路出口處不慎與路邊隔離帶剮蹭,造成車輛受損。
王城立即電話告知公司車隊負責人車輛出了事故,并向交警報警、撥打保險公司電話告知車輛出險。該車隊負責人趕到事故現(xiàn)場后,認為他作為事故車輛的駕駛員能更好地讓該起事故得到處理,于是該負責人在交警抵達現(xiàn)場進行事故勘查時,向交警出示了自己的駕駛證,致使交警對事故駕駛員作出了錯誤的認定。
隨后,科技公司向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認為科技公司未如實報案,接受交警調(diào)查,致使交警無法做出正確認定,無法查明事故真正的駕駛員是否存在酒駕等違法情況,屬保險合同的責任免除范圍,故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因協(xié)商不成,科技公司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其支付保險金5萬余元。
該科技公司在本次事故發(fā)生后,向交警謊報了駕駛員,致使交警對事故駕駛員作出錯誤認定,且未能根據(jù)真實駕駛員的情況作出是否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檢查,故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法院不能采納。科技公司違反誠信原則,編造虛假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原因責任無法查明,符合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規(guī)定,故判決駁回科技公司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的訴訟請求。法官提醒,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堅持誠實信用原則,在事故發(fā)生后,車輛駕駛?cè)擞辛x務保護現(xiàn)場,如實報案。(文中人物皆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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