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起堪稱離奇的事故:有人在單位過道上拉了根晾衣繩;有人在晾衣繩上曬被子;有人不小心路過時撞到了晾衣繩;晾衣繩一側的磚柱墜落;不巧把撞到晾衣繩的那人給砸死……意外事故誰來擔責?
基本案情
馬某與衛(wèi)某為夫妻關系,衛(wèi)某的哥哥與他人合伙在上海市松江區(qū)某鎮(zhèn)租了一幢老舊的廠房,開辦了一家制造相框的公司。經衛(wèi)某哥哥介紹,馬某與衛(wèi)某于2014年2月來到該相框公司上班,馬某在公司食堂從事做飯、打雜等后勤工作。
該廠房外部有一圈圍墻,但因年久失修,在圍墻的上部只剩下幾根磚砌的破舊柱子,在圍墻和廠房之間有一條過道。公司的一位員工楊某出于生活方便,在國道上系了一根繩子用于晾曬衣物,該繩子的一端系在圍墻的磚砌柱子上,另一端系在廠房窗戶的鐵柵欄上。2014年3月13日,天氣晴好,陽光燦爛,公司的另一位員工沈某發(fā)現(xiàn)是個晾曬被子的好天氣,就拿出一床被子,曬在該晾衣繩上。
上午十點左右,馬某匆匆忙忙從該過道經過,趕去食堂為公司員工做午飯,哪知匆忙之間,不小心撞到了晾曬被子的繩子。由于繩子一端系在圍墻磚砌的柱子上,該磚砌柱因年久失修,被繩子一拉,倒了下來,磚頭正好砸在馬某頭上,造成馬某重度腦外傷,雖及時送醫(yī)院搶救,但終因搶救無效死亡。
馬某死亡后,各方無法就馬某的賠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馬某的丈夫以及女兒將該廠房的所有權人南秉公司、雇傭馬某的相框公司、系晾衣繩的楊某、當天晾曬被子的沈某作為共同被告訴至上海市松江區(qū)法院,要求上述各方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00多萬元。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在該案中,被告南秉公司作為該廠房的所有權,應當對廠房的質量承擔責任,現(xiàn)由于該磚砌柱年久失修、極不牢固,在晾衣繩牽拉的情況下即倒塌并砸傷行人,故南秉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相框公司作為雇主,有責任為作為雇員的死者馬某提供安全的工作環(huán)境,現(xiàn)馬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被砸傷致死,相框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員工楊某在廠區(qū)的過道上系晾衣繩,而且把晾衣繩系在年久失修的磚砌柱子上,制造了危險;員工沈某在該晾衣繩上晾曬被子,使危險加劇,上述兩人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死者馬某自己走路時不夠謹慎,未能注意到晾衣繩的存在,撞傷晾衣繩,致使柱倒砸人,故死者馬某自己也有過錯。
綜合以上情況,法院最終判令廠房所有人南秉公司承擔40%的賠償責任,相框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系晾衣繩的楊某和晾曬被子的沈某各承擔10%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