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關將至,誰還想“惡意欠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那你就攤上大事了!等待你的只會是法律的嚴懲。經(jīng)湖南省桃江縣人民法院一審、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被告人王夢華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目前,該案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2010年2月20日王夢華于與金沙洲磚廠簽訂了承包期限為三年的合同,約定在承包期內(nèi)由王夢華自行負責勞動力的雇傭與解雇以及安排生產(chǎn)流程,至2012年10月份前,工人的工資均由王夢華發(fā)放。2012年11月18日,王夢華在欠磚廠工人工資共計45 437元的情況下,逃匿至四川。2012年11月26日被拖欠工資的工人投訴至桃江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該局受案后于2012年11月電話告知王夢華已被投訴,同年12月對其發(fā)出《勞動監(jiān)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王夢華于2012年12月12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資。到期前一日,又電話告知王夢華,但王夢華仍然拒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資。2013年5月25日,王夢華被抓獲歸案,到案后已全部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資。
經(jīng)湖南省桃江縣人民法院和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夢華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shù)額較大,經(jīng)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履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案發(fā)后,被告人王夢華已支付了全部應付工資,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被告人王夢華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典型意義
2011年2月25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將部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納入了刑法調(diào)整范圍。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法律適用標準。民工在不能及時領取自己的勞動報酬的情況下,應當向當?shù)貏趧有姓块T反映情況由相關部門責令償付責任人支付工資。如果相關責任人有能力而拒絕支付或者實施了轉移財產(chǎn)、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行為,達到數(shù)額較大的標準,則可能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惡意欠薪”行為的入刑加大了對嚴重損害勞動者利益的行為的懲處力度,有利于加強民生保護,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當然,承擔刑事責任并不免除當事人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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