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虛構履歷,被廣東江門某商場錄用為總經(jīng)理助理,然而因能力達不到崗位要求后被辭退。李某以商場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為由,將該商場告至法院,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及加班工資。此案經(jīng)過一審、二審,均沒有支持李某的請求。
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qū)某商場招聘總經(jīng)理助理,要求具備相關商場管理工作經(jīng)驗。李某前來應聘,在其履歷中載明其于1996年至2012年期間均在某商場擔任副總經(jīng)理,有豐富的商場管理經(jīng)驗。某商場遂錄用了李某。然而工作一段時間后,某商場發(fā)現(xiàn)李某的工作及業(yè)務能力并不能達到工作崗位要求。后經(jīng)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李某于1996年至2012年期間在某商場擔任副總經(jīng)理的工作經(jīng)歷是虛假。因此,商場以李某工作能力不符合應聘條件及履歷虛假為由辭退李某。李某認為該商場違法解除了勞動關系,故要求某商場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及加班工資。后本案經(jīng)勞動仲裁、一審、二審審理,認為李某虛構其履歷的行為造成了雙方的勞動關系無效,均沒有支持李某的請求。
【法官說法】
案件爭議的焦點有兩個,第一,勞動者以虛假履歷應聘是否導致勞動關系無效。第二,若勞動關系無效,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資。
關于焦點一:勞動者以虛假履歷應聘是否導致勞動關系無效?!秳趧雍贤ā返谌龡l規(guī)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八條規(guī)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有權了解的基本情況,有如實陳述的義務。由于勞動力市場的蓬勃發(fā)展和勞動者流動日益頻繁,用人單位對于前來應聘的勞動者的具體情況往往缺乏了解,也難以對勞動者的情況進行核實,而作為勞動者所受教育的學歷和工作經(jīng)歷的履歷就成為用人單位錄用勞動者的重要因素。特別是對于有具體履歷要求的工作崗位,勞動者更應如實陳述自身的履歷。否則,若勞動者采用欺詐的手段,提供虛假的工作經(jīng)歷或者隱瞞真實情況而導致用人單位違背真實意思將其錄用,則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以欺詐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應當認定雙方勞動關系無效。用人單位可以以勞動者履歷虛假為由解除勞動關系。
關于焦點二:若本案認定勞動關系無效后,某商場應否支付加班工資。
本案因勞動者提供虛假的工作履歷,而導致雙方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無效,無效的勞動關系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由于勞動合同歸于無效,且自始無效。根據(jù)《勞動合同法》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shù)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間為該公司提供了勞動,某商場僅應向原告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李某要求支付加班工資的請求不應支持。
【法律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guī)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了解勞動者基本情況的權利,勞動者有如實說明相關情況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一款規(guī)定,以欺詐的手段,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聯(lián)系人:廣東省江門市蓬江法院 阮錦平 吳翠青)
- 上一篇:
- 下一篇:
-
姐姐變“阿姨” 合伙騙婚斂錢財
已是最后一篇
-
姐姐變“阿姨” 合伙騙婚斂錢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