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事實偽造證件 非法出售租賃車輛
劉某某用偽造的車輛登記證書和車輛所有人身份證復印件,將租賃來的豐田漢蘭達越野車以10萬元轉讓給鄭某某。日前,銀川市西夏區(qū)人民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2013年6月26日,劉某某與其戰(zhàn)友馬某一起到寧夏問鼎源商貿有限公司,由劉某某作擔保,以馬某名義向該公司租賃車牌號為寧AJJ727的豐田漢蘭達越野車一輛。該車一直由劉某某使用。2014年4月24日,劉某某持偽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及車輛所有人身份證復印件,與鄭某某簽訂了《二手車交易協(xié)議書》,將該車以10萬元錢轉賣給鄭某某。
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二手車輛買賣合同過程中,隱瞞事實真相,使用偽造的身份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騙取他人現(xiàn)金人民幣100000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案發(fā)后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親屬退賠了被害人的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銀川市西夏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典型意義
此案涉及到“二手車”、“二手房”等“二手”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的風險防范問題,在現(xiàn)實的生活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本案被告人手持偽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車輛所有權人身份證復印件,便獲取了車輛購買人的信任,并將一筆數(shù)額不小的貨款交付給了被告人,可見“二手”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諸多應當履行的環(huán)節(jié)被忽視和可能隱藏的不法因素的普遍存在。因此,對于“二手車”、“二手房”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的法律知識、犯罪手段、風險規(guī)范等方面知識的宣傳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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