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阿瓦提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借款糾紛案,原告在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給其借款,法院認定在沒有證據(jù)證明系個人債務的情況下應當視為夫妻共同債務,被告夫妻離婚后仍需共同償還。
原告章文陳述,兩被告系夫妻關系,2011年3月20日,雙方因資金困難借款150000元。借款時兩被告承諾2011年10月償還,但時至今日兩被告仍然未償還該款。原告認為兩被告系夫妻關系,在婚姻存續(xù)期間被告東燕以個人名義因借貸關系所形成的債務依法應當由兩被告共同償還?,F(xiàn)依法訴至人民法院請求裁判。
被告東燕、羅毅當庭答辯意見為,2011年3月20日,他們并未借過原告的錢,他們的經(jīng)濟情況并不困難, 2011年3月20日也未向原告打過借條,且并沒有承諾2011年10月償還原告借款15萬元,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阿瓦提縣人民法院根據(jù)各方當事人的陳述及本院確認的有效證據(jù),認定以下事實:被告東燕、羅毅原系夫妻關系,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2011年3月20日,被告東燕向原告章文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章文現(xiàn)金150000元(拾伍萬元),借款人東燕,2011.3.20?!北桓鏂|燕至今未向原告章文歸還該借款。被告東燕、羅毅于2013年6月18日辦理了離婚證。
阿瓦提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東燕借原告款項,理應償還。被告東燕借款系發(fā)生在其與被告羅毅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在沒有證據(jù)證明系個人債務的情況下,應當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二被告夫妻關系后來的變更,不影響共同承擔清償責任。被告東燕辯稱未向原告借過錢且未向原告打過借條以及被告羅毅辯稱其未向原告借款的辯稱意見,無事實依據(jù)、亦不影響其應承擔的責任,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東燕、羅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章文欠款150000元。(以上均為化名) (新疆阿瓦提縣人民法院 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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