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殺人要償命,氣死是活該。但在如今的法治社會、法治中國,這句話是錯的。阿克蘇市人民法院近日審結這起“氣死人”的真實案例,為我們詮釋了建設法治中國、構建和諧社會的必要性。
2014年3月6日13時許,小龍駕駛轎車,載著其五十多歲的父母老張和婁阿姨在阿克蘇市某辦事處內的道路上行駛。行至只能一輛車通過的較窄路段時,遇前方的老王緩慢而行。因老王幾近七旬,步履蹣跚、行動遲緩。久等心急的小龍幾次按喇叭示意老王避讓,而老王索性在路中間站定,阻止車輛繼續(xù)通行。兩方僵持不下間,老張從副駕駛下車勸說,但老王拒絕讓行。婁阿姨見狀也下車一同勸解,但老王仍舊拒絕讓行,并走到主駕車門處從車窗伸手拉扯小龍,勸阻的老張、婁阿姨便和老王吵了起來,言語沖突迅速升級,在雙方的羞辱、謾罵期間,老張長嘆一聲、癱坐在地。緊急送醫(yī)后,老張被確診為急性冠脈綜合癥死亡。幾經(jīng)協(xié)商,老王均認定老張的死因與己無關,拒絕賠償。小龍及其家人訴諸法院,要求老王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阿克蘇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件,該院一審審理認為: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小龍在小區(qū)道路內駕車鳴喇叭引起老王的不滿,老張在勸解過程中死亡?!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老王阻止小龍駕駛車輛通行,不是導致老張死亡的直接原因,醫(yī)療機構確定老張的死亡原因為急性冠脈綜合癥,應按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結合本案案情,老王承擔30%的民事賠償責任較為合適。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該院作出判決:老王賠償原告喪葬費7476.45元、死亡賠償金144587.33元、誤工費860.3元、交通費108元、住宿費6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作者:阿克蘇市人民法院 周忠峰 石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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